社团降级及解散
1)每年社联从组织、管理、社员,活动反馈等方面对社团进行考察,对于当届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,在组织管理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,提供指导、协助。多次协助仍无改善,且社团认为已失去其存在作用和意义,经社团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,报社联备案,团委老师同意,即宣告其自然解散。
2)社团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,经社联调查证实社员参与率达到50%以上的,予以强制解散,并上报学校由有关部门对事件负责人作纪录处分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被强制解散的社团原有成员,在两年内不允许申请成立社团。
3)社团在每学年量化评比中未达及格的,由社联通报批评,协会降为兴趣小组,兴趣小组降为筹备组或解散。经降级的社团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。
4)社团注销后的财产全部上交校团委处理。
5)社团性质相似的,作用相近的,经其双方成员半数以上同意,可进行合并或联合。具体合并方式视情况而定。
6)会员人数不足50人的协会降级为兴趣小组,人数不足20人的兴趣小组予以注销。
7)凡予以严重警告仍不服从社联或校团委决议者,视情况予以调整社委、社团降级及注销处理。